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所在地区: | 天津 天津 |
联系卖家: |
赵律师 女士
![]() |
手机号码: | 18526067356 |
公司官网: | www.Daihaojulaw... |
公司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10-04 17:13:42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一,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作为人民认定家庭事实的证据。相对而言,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明力较强。的出警记录包括受害人的报警记录、110的接警、出警、处警记录以及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其中的询问笔录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家庭的事实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发出的告诫书包括加害人的、家庭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加害人的签字、指印等内容,可以直接证明家庭事实。对于门认可的人身损害鉴定机构、一些地方成立的家庭伤情鉴定中心对家庭受害人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人民在审理涉及家庭的案件时,也会将其作为证明家庭伤害程度的证据加以认定。
委托律师查询:
通过律师查询简单快捷,合法合规,可以查明以下信息:
查询人行、账户、账号,代号菊律师,***、子公司、***、股东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情况;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不动产的位置、产权使用状况等;名下登记车辆情况。
协助调查或申请人院签发令:
执行局人手就那么几个,每天案子一大堆,法官们也要吃饭睡觉,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放在你一个案子上,所以,有些时候,申请人要主动发现财产线索,协助搞好。
微信是时下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015年高人民发布《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信。《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26067356 传真:185-26067356 联系人:赵律师 18526067356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主营产品:财产**,****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您好,欢迎莅临承讼,欢迎咨询...